搜索
业务范围

签订合同不谨慎 不利后果自己担

2022-07-25 09:03:14

浏览:

“ 张某于2010年10月到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张某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就签了字。2011年12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伤后被 ”

张某于2010年10月到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张某并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就签了字。2011年12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支付伤残待遇时,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基数给予赔偿。张某这才知道原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1200元,而实际他的工资为计件工资,受伤前平均每月工资达3000元。张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以其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给予赔偿。但是庭审中,张某不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实际工资数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劳动合同中有张某与用人单位的签字盖章,说明此份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可以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基数给予赔偿。仲裁委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合作联系 | 隐私权声明 
Copyright ©
天津优尔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津ICP备20220059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