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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也适用

2022-07-25 09: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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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下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下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办法》也适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这里指的退休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二)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三)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再为其申报退休。

  延误办理退休手续等情况不补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参保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此外,该《办法》对于岗位变更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退休人员的管理也做了详细的阐述。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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