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5 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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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等3人系室外工作人员,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2500元。去年夏季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缩短杨春等人的工作时间,每天只工作5小时。然而杨春等人在领取8月份的工资时,发现少了许多。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杨春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判决公司向杨春等人足额发放工资。
评析:《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6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一规定。该《通知》第4条第4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减少高温作业工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作为降低劳动者工资的理由。(颜东岳)